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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發(fā)布丨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、附件二有何法律依據(jù)?

文章來源:中國網(wǎng) 發(fā)布時間:2021-03-12 15:15:14 作者:吳佳潼 責任編輯:張艷玲 魏婧 劉洪慶

3月12日,國新辦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選舉制度的決定等情況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介紹相關情況。中國網(wǎng) 鄭亮 攝

中國網(wǎng)3月12日訊(記者 吳佳潼)國新辦今日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選舉制度的決定等情況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指出,我國憲法明確規(guī)定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(qū)的設立及其制度,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。全國人大作出的決定,規(guī)定香港特區(qū)選舉制度的核心要素,具有堅實的憲制基礎和充分的法律依據(jù)。無論是在香港回歸前還是香港回歸后,全國人大都作出多份關于香港問題的重要決定。

張勇表示,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(chǎn)生辦法,也就是基本法的兩個附件,它的內(nèi)容之所以沒有規(guī)定在基本法的正文中,早在幾十年前香港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就有過特殊考慮。這些具體的選舉事項可能會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要隨時作出調(diào)整,所以由附件加以規(guī)定就比較靈活,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。

實際上,這兩個附件在2010年時就曾作出過修改,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,我國憲法也明文規(guī)定,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職權,只要全國人大給它授權,它就必須去行使,這是有明確規(guī)定的——第67條第22項。因此,這次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、附件二,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,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(jù)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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